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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未拴繩致人受傷應擔責

來源: 法潤江蘇普法平臺 發布時間:2022-09-19 字體:[ ]

【案情】

張某外出遛狗未佩戴牽引繩,駕駛電動自行車路過的王某見狗受到驚嚇急沖而來,遂緊急剎車,但仍被狗絆倒,致其摔傷。經診斷王某骨折,先后支出醫療費用6萬余元。就該醫療費用應當由誰承擔,雙方分歧較大,為此,王某訴訟至法院。

【評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狗只是動物,并無侵害人的故意,王某受傷是其自身想象的恐懼導致行為失措的后果,故應當由王某自己承當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遛狗未拴繩,系未盡到對飼養動物的管理責任,進而導致王某受到驚嚇而受傷,因此張某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近年,動物致人損傷的事件屢見不鮮,由此產生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也逐漸增多,訴訟雙方的分歧也較大。關于此類案件是否擔責、由誰擔責,其核心的判斷是在于適用何種歸責原則。而從此類行為的本質講,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行為應當屬于法律中的特殊侵權行為,因此該類案件的歸責原則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無論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在此類案件中,只要動物致人損害,除非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否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均應承擔侵權責任。具體到本案中,張某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其飼養的動物采取安全措施佩戴牽引繩,導致過路騎行人員被狗絆倒受傷。同時,也未能證明該損害系被侵權人王某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造成。因此,張某應當依法承擔該案的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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