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id="03df9"></u>

<i id="03df9"><bdo id="03df9"><input id="03df9"></input></bdo></i>
當前位置: 首頁 > 便民信息 > 法律援助

為逃避檢查撞擊警車的行為認定

來源: 法潤江蘇普法平臺 發布時間:2022-08-30 字體:[ ]

【案情】

某晚11時許,郭某酒后駕駛機動車沿某路段行駛至酒駕查處點時,拒絕停車接受檢查,調轉車頭逆向逃離。輔警接受指揮,駕駛警車橫停在郭某逆行前方路段對其進行攔截,郭某欲從警車尾部逃離,警車倒車進行攔截,郭某便向警車頭部打方向,撞擊警車副駕駛位置,后逃離現場,撞擊造成輔警受傷。

【評析】

本案在辦理過程中,對郭某的行為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一是郭某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理由是襲警罪中的暴力不包括由物及人的間接暴力,且本案中郭某主觀是想逃跑,沒有直接撞擊警車的故意。

二是郭某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理由是襲警罪要求的對象是人民警察,不應做擴大解釋,本案當事對象是輔警,不符合犯罪對象的要求。

三是郭某的行為構成襲警罪。理由是郭某撞擊警車的行為足以對人民警察的身體產生強烈的物理影響,侵害的法益及造成的后果與撞擊人民警察本身并無本質區別。

筆者認同第三種意見。

一是間接暴力屬于襲警罪中的暴力。

對襲警罪中的暴力進行解釋時,應當堅持既不能任意擴大也不刻意縮小的原則,應以遵循立法原意為基本前提合理界定范圍。襲警罪脫胎于妨害公務罪,作為妨害公務罪的特別條款,其成立前提需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二者的保護法益是一致的。是否構成暴力襲警應當就是否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這一實質性要件進行判斷,即如果該暴力同時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此時造成的法益侵害與直接針對人民警察本身并無本質區別,當然成立襲警罪。需要說明的是,如果行為人的暴力行為僅阻礙了人民警察職務活動的順利開展,而并不能對警察人身造成現實的、具體的危險,則不構成襲警罪中的暴力,如將正在執行酒駕呼氣檢測民警的呼氣檢測棒扔掉(不考慮情節輕微),可能妨害人民警察繼續進行執法活動,侵害了人民警察執法權,但顯然不能構成襲警罪。因此,不是基于妨害人民警察執法活動目的實施的暴力行為不構成襲警罪,單純基于妨害人民警察活動實施的暴力不能對人民警察人身造成危險的,也不構成襲警罪。

本案中郭某酒后駕駛機動車撞擊輔警駕駛的警車,足以對輔警人身造成現實的、具體的危險,實際輔警也確實受傷,因此能夠認定郭某行為是襲警罪的暴力。

二是襲警罪的主觀方面包含間接故意。

襲警罪中的故意包含間接故意,襲警罪中的暴力要求具有主動性、攻擊性,是為了區別于消極抵抗、暴力阻礙行為,消極抵抗是指對于為擺脫警察強行控制實施的掙扎性反抗性行為,因沒有主動與警察對抗,不應認定為襲警犯罪,而暴力阻礙是指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暴力行為,但沒有攻擊性,只是通過暴力阻礙了警察執行職務,應當以妨礙公務罪追究責任,也不應認定為襲警罪。

本案中郭某有避讓行為,其并非想直接撞擊警車逃離,對于撞擊警車主觀上沒有直接故意,但是郭某對于警車攔截自己是明知的,對于自己的行為可能會撞到警車也是明知的,在這種情況下郭某駕駛機動車不減速也不停車逃跑的行為,不是消極的、被迫的,也不是掙脫性質的反抗行為,不能因其主觀上不具有直接故意而否定其行為具有暴力襲擊性。

三是輔警能夠成為襲警罪的對象。

有人認為,襲警罪針對的只能是人民警察,輔警不能成為襲警罪的對象。事實上,輔警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獨自從事輔助性工作時不能夠成為襲警罪的對象。但當輔警聽從人民警察的指揮、和人民警察形成共同執法主體時,輔警的執法活動依附于人民警察的執法行為,二者執法行為具有一體化的特質,不應將輔警排除在人民警察即襲警罪對象之外。如果仍不分情況地進行出入罪上的區別對待,不僅會導致罪刑不平衡,也不符合法律的正義觀,對普通民眾樸素法律情感觀來說更是難以理解和接受。

污视频网站

<u id="03df9"></u>

<i id="03df9"><bdo id="03df9"><input id="03df9"></input></bdo></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