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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二手汽車構成欺詐應賠三倍

來源: 法潤江蘇普法平臺 發布時間:2022-10-19 字體:[ ]

【案情】2021年初,平某在某二手網絡交易平臺發布二手“某品牌純電新能源汽車”的交易信息,稱該車2019年12月上牌,行駛里程26000公里,原版原漆,沒有事故,無水淹。顧某獲知該信息后,與平某協商,最終以79000元的價格購得該車。顧某支付購車款后,平某向顧某發送消息稱:收到顧某車款79000元,保證車況無重大事故、泡水,正常過戶。車輛過戶后,顧某發現該車曾發生兩次交通事故,進行了商業險理賠,其中第二次事故導致車輛被推定為全損,且該車2020年底的維保工單記載車輛行駛里程為60860公里。顧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平某返還購車款并承擔購車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法院經審理并判決支持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評析】隨著經濟模式的發展與轉變,電商平臺發展十分迅速,其衍生出的以綠色環保為理念的二手交易平臺也逐漸嶄露頭角,平臺用戶和交易量增加的同時也展現出很多問題,如何認定二手交易平臺的性質、如何定義賣方的身份性質、二手交易平臺應負何種義務等等都成為了糾紛解決的關鍵點。

近年來,二手網絡交易平臺的出現,使得個人閑置物品的網絡交易發展迅速,交易人數、交易量不斷攀升。二手網絡交易平臺能夠促進個人閑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榮,有利于推動建設綠色、低碳、節約型社會,也與民法典倡導的綠色原則相符合。但部分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中銷售者發布的商品質量參差不齊,有的甚至以次充好,企圖魚目混珠,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對于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發生的交易能否要求銷售者承擔經營者責任,相關法律規定并不明確。

為了促進全社會個人閑置物品線上交易健康、規范、有序發展,保護市場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能夠認定銷售者系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消費者主張銷售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規定為將長期從事二手交易營利活動的銷售者界定為經營者,從而適用懲罰性賠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基礎。

本案中,平某銷售的車輛登記在福建某公司名下,并非其個人閑置物品,且平某在其二手網絡交易賬號上發布有多輛二手車的銷售信息,其并非一般的出售個人閑置物品的銷售者。結合平某出售商品的來源及其發布二手車銷售信息的數量,能夠認定其系從事二手車交易的經營者。平某作為從事二手車交易的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欺騙等不當行為,構成欺詐,依法應當返還購車款,并承擔購車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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