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政府合同管理,強化合同履行,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合同糾紛,市政府印發《海安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改的必要性
加強政府合同監督管理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海安市政府合同數量、標的金額呈逐年增長趨勢,且機構改革后,市政府法制機構已由原法制辦變為市司法局,原《海安縣政府合同管理暫行辦法》(海政規〔2017〕5號)部分內容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目前政府合同管理的相關要求,為了有效加強對政府合同的監管,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改。
二、《辦法》修改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
三、《辦法》修改的過程
我局在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文件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并參照部分地區先進經驗,起草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海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征求公眾意見,未征求到相關建議。同時書面征求了各區鎮、部門、法院等相關單位意見,共征集到8條修改建議,我局根據相關建議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辦法》。
四、《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四十五條,主要側重于以下幾個方面的修改:
細化合同示范文本。起草政府合同,有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明確了部門自行編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報市司法局審查,細化了部門合同示范文本的審查內容。
嚴格合同啟動管理。從約束政府自身出發,嚴格規范政府經濟行為,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訂立合同。凡是以市政府名義訂立合同的,在合同啟動前需事先報請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同意。未經審批同意,不得擅自啟動合同磋商、起草等有關工作。
堅持“分級審查”原則。由司法局或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涉及財政、審計、稅收、土地等方面的內容,須由相關部門進行專業審查,專業審查意見作為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內容。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委托法律顧問或者專業服務機構協助審查,進一步提升審查質效。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合同,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后,需市政府集體審議方可訂立。
突出合同跟蹤評估管理。政府合同承辦單位需全面跟蹤合同履行情況,定期報告工作進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進度的,需分析原因,研判風險,并上報處理意見。此外,承辦單位需建立合同效益階段性評估制度,防止政府合同一簽了事。階段性評估結果將作為合同繼續履行、變更或者終止的依據。合同履行完畢,還需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評估。